预防商标撤三
商标注册原则上需根据按需申请原则,即在实际经营业务上申请注册实际使用的商标。防止撤三的具体措施为:
1.收集使用的证据和材料。如产品包装、交易文书、杂志报纸、展会活动等。
2.给出正当不使用的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商标撤三复审,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商标撤三的申请
商标局撤三后通常情况下,商标撤三理由,一旦商标被提起撤三,商标局会下达《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给权利人。商标权人收到该通知后,商标撤三申请,如果想要保住商标,则要积极进行答辩,并于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系争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年期间,在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有效商业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果期满没有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三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注册商标,并且是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这是提起撤三申请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如果一个商标是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或者一个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未满三年,则不能提起撤三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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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的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基于注册商标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防止注册商标闲置,公共资源。
商标撤三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注册商标,并且是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这是提起撤三申请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如果一个商标是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或者一个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未满三年,则不能提起撤三申请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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