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规定,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商标撤三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将依法撤销该商标在相关类别上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在收到下发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后,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复审,进行补救,即“撤销复审申请”,在复审程序中再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若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使用证据,撤销复审是一个可以补救的措施,若错过了提交撤销复审的期限,那商标注册人将终失去对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撤三”是谁提出来的呢?
提出商标撤三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有人发现某个注册商标长达三年时间未使用,商标撤三官费,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撤三答辩,请求无效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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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答辩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答辩简称撤三答辩,商标提供使用证据时,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些商标申请人不知道怎样提供使用证据,证据零零散散,商标局不认可,导致商标被撤三。的代理机构会有专门的商标代理人整理出清单,罗列出需要什么证据,需要哪个时间段的证据,然后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行提交。北京国韬智软知识产权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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